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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特別風險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0-08-11 16:29
字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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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財稅[2010]41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10-06-11
廢止日期:2010-12-3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特別風險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25號)。

 

浦東新區財政局、浦東新區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特別風險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25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特別風險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0]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防範與化解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銀行卡跨行交易業務而出現的風險和損失,促進其穩健經營和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銀聯)提取的特別風險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國銀聯提取的特別風險準備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允許稅前扣除: 
  (一)按可能承擔風險和損失的銀行卡跨行交易清算總額(以下簡稱清算總額)計算提取。清算總額的具體範圍包括:ATM取現交易清算額、POS消費交易清算額、網上交易清算額、跨行轉賬交易清算額和其他支付服務清算額。 
  (二)按照納稅年度末清算總額的0.1‰計算提取。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提取的特別風險準備金=本年末清算總額×0.1‰—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特別風險準備金餘額 
  中國銀聯按上述公式計算提取的特別風險準備金餘額未超過註冊資本20%,可據實在稅前扣除;超過註冊資本20%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由中國銀聯總部統一計算提取。 
  (四)中國銀聯總部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同時附送特別風險準備金提取情況的説明和報表。 
  二、中國銀聯發生的特別風險損失,由中國銀聯分公司在年度終了45日內按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凡未申報或未按規定申報的,則視為其自動放棄權益,不得在以後年度再用特別風險準備金償付。 
  中國銀聯分公司發生的特別風險損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報送中國銀聯總部,由中國銀聯總部用稅前提取的特別風險準備金統一計算扣除,稅前提取的特別風險準備不足扣除的,其不足部分可直接在稅前據實扣除。
  三、中國銀聯總部除提取的特別風險準備金可以在稅前按規定扣除外,提取的其他資産減值準備金或風險準備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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