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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0-11-05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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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0-11-05

狀態:全文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現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所得稅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未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並於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于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衝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三、金融企業已衝減了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以後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四、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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