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的有關規定,現就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結果公示之前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公告如下:
高新技術企業應在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在通過復審之前,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其當年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