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現就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産費用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公告如下:
一、煤礦企業實際發生的維簡費支出和高危行業企業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産費用支出,屬於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為當期費用在稅前扣除;屬於資本性支出的,應計入有關資産成本,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産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本公告實施前,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提取的、且在稅前扣除的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産費用,相關稅務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本公告實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産費用,應用於抵扣本公告實施後的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産費用,仍有餘額的,繼續用於抵扣以後年度發生的實際費用,至餘額為零時,企業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執行。
(二)已用於資産投資、並計入相關資産成本的,該資産提取的折舊或費用攤銷額,不得重復在稅前扣除。已重復在稅前扣除的,應調整作為201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三)已用於資産投資、並形成相關資産部分成本的,該資産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後的餘額,作為該資産的計稅基礎,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資産折舊或攤銷年限,從本公告實施之日的次月開始,就該資産剩餘折舊年限計算折舊或攤銷費用,並在稅前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