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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口徑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1-05-09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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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9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1-04-29
廢止日期:2015-01-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

  根據2010年以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的配套政策,現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口徑公告如下:

  一、關於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減免申報口徑。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與15%計算的乘積,填報《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附件1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關於查增應納稅所得額申報口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規定,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允許彌補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填報國稅發〔2008〕101號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彌補虧損明細表”第2列“盈利或虧損額”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所屬年度行次。

  三、關於利息和保費減計收入申報口徑。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規定,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按10%計算的部分,填報國稅發〔2008〕101號文件附件1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8行“2、其他”。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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