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科委、商務委、智慧財産權局,市稅務各直屬分局:
為貫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本市做好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和有關技術轉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本市居民企業申請享受所有權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應提供轉讓技術的相應權屬證明。具體包括:
(一)轉讓專利技術須提供國家智慧財産權局頒發的《專利證書》及其權屬變更證明;
(二)轉讓電腦軟體著作權須提供國家版權局頒發的《電腦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及其權屬變更證明;
(三)轉讓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須提供國家智慧財産權局頒發的《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證書》及其權屬變更證明;
(四)轉讓植物新品種須提供國家農業部頒發的《植物新品種權證書》及其權屬變更證明;
(五)轉讓生物醫藥新品種須提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新藥證書》及其權屬變更證明;
二、本市居民企業申請享受轉讓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佔許可使用權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須提供國家智慧財産權管理部門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
三、本市居民企業向境外轉讓財政經費支援産生的技術須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的審批結果證明,本市財政經費支援産生的技術轉讓由市科委審批,並加蓋“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財政經費支援産生的技術轉讓審核章”,具體由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受理。
四、本市居民企業與技術受讓方屬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關聯方的,應提供相關承諾書(樣張見附件1)。
五、本市居民企業申請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應提供相應的權屬證明。
本市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技術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佔許可使用權並申請備案的,須在技術轉讓合同條款中作出明確約定。
六、本市居民企業發生在境內轉讓技術的項目,須經上海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認定登記,並加蓋《上海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技術轉讓合同認定專用章111》(樣式見附件2)。
七、本市居民企業發生向境外轉讓技術的項目,應按市商務委規定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變更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八、市科委、市商務委、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在每年的1月和7月分別將本市“轉讓財政經費支援産生的技術轉讓審批匯總資訊”、“技術出口合同登記匯總資訊”、“技術轉讓合同登記匯總資訊”抄送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市國稅局、市地稅局于每年的7月分別向市科委、市商務委、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通報上年度本市技術轉讓項目減免企業所得稅相關情況。
九、本市居民企業在2008年度和2009年度發生的技術轉讓業務,應按本通知規定,及時補辦技術轉讓合同登記等手續,並在2011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申請辦理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手續,申報調整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完成稅款的多退少補;在2010年度發生的技術轉讓業務,計入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在2011年5月31日前按規定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本市居民企業申請享受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具體手續,按照《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修改<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所得減免稅>事項管理規程的通知》(滬地稅所〔2011〕56號)規定辦理。
附件:1.本市居民企業與技術受讓方屬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關聯方《承諾書》樣張
2.《上海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技術轉讓合同認定專用章111》樣式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智慧財産權局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