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的有關規定,現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和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地稅所〔2010〕26號)中的《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所得減免稅》事項管理規程進行修訂(修訂後規程見附件1),請遵照執行。
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及本市貫徹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國稅所〔2009〕56號)中的本市貫徹實施意見和《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和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地稅所〔2010〕26號)中的《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所得減免稅》事項管理規程相應廢止。
附件1:《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所得減免稅》事項管理規程(試行)
附件2:《技術轉讓所得計算表》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