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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石油企業在境外從事油(氣)資源開採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1-08-30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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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財稅[2011]73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11-08-19
索引號:AE9100010-2011-138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石油企業在境外從事油(氣)資源開採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石油企業在境外從事油(氣)資源開採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23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石油企業在境外從事油(氣)資源開採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的有關規定,現就我國石油企業在境外從事油(氣)資源開採所得計徵企業所得稅時抵免境外已納或負擔所得稅額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石油企業可以選擇按國(地區)別分別計算(即“分國(地區)不分項”),或者不按國(地區)別匯總計算(即“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其來源於境外油(氣)項目投資、工程技術服務和工程建設的油(氣)資源開採活動的應納稅所得額,並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第八條規定的稅率,分別計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上述方式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

  石油企業選擇採用不同於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簡稱新方式)計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時,對該企業以前年度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規定沒有抵免完的餘額,可在稅法規定結轉的剩餘年限內,按新方式計算的抵免限額中繼續結轉抵免。

  二、石油企業在境外從事油(氣)項目投資、工程技術服務和工程建設的油(氣)資源開採活動取得股息所得,在按規定計算該石油企業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稅額和抵免限額時,由該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限于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第六條規定的持股方式確定的五層外國企業,即:

  第一層:石油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第二層至第五層:單一上一層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該石油企業直接持有或通過一個或多個符合財稅[2009]125號文件第六條規定持股方式的外國企業間接持有總和達到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三、石油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其他事項,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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