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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1-11-17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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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財稅[2011]103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11-11-04
索引號:AE9100010-2011-167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産,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徵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髮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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