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繼續執行的通知》(財稅〔2011〕69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繼續執行的通知
財稅〔2011〕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8號)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繼續執行至2012年12月31日。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