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
財稅[2011]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的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繼續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