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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生産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1-12-13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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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財稅〔2011〕119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民政局

發文日期:2011-12-05
廢止日期:2015-12-31
索引號:AE9100010-2011-185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生産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的通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生産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11〕81號)第五條: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

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民政局,市財政監督局,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生産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11〕81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生産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

財稅[2011]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民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幫助傷殘人員康復或者恢復殘疾肢體功能,保證傷殘人員人身安全、勞動就業以及平等參與社會生活,保障和提高傷殘人員的權益,經請示國務院同意,現對生産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企業徵免企業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居民企業,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業所得稅:

  (一)生産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且在民政部發佈的《中國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目錄》範圍之內;

  (二)以銷售本企業生産或者裝配的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傷殘人員專門用品銷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佔企業全部收入60%以上;

  (三)企業賬證健全,能夠準確、完整地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納稅資料,且本企業生産或者裝配的傷殘人員專門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夠單獨、準確核算;

  (四)企業擁有取得註冊登記的假肢、矯形器(輔助器具)製作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1人;其企業生産人員如超過20人,則其擁有取得註冊登記的假肢、矯形器(輔助器具)製作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全部生産人員的1/6;

  (五)企業取得註冊登記的假肢、矯形器(輔助器具)製作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每年須接受繼續教育,製作師《執業資格證書》須通過年檢;

  (六)具有測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飾、鉗工裝配、對線調整、熱塑成型、假肢功能訓練等專用設備和工具;

  (七)具有獨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矯形器(輔助器具)製作室和假肢功能訓練室,使用面積不少於115平方米。

  二、符合前條規定的企業,可在年度終了4個月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辦理免稅手續時,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下列資料:

  (一)免稅申請報告;

  (二)傷殘人員專門用品製作師名冊、《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以及申請前年度製作師《執業資格證書》檢查合格證明;

  (三)收入明細資料;

  (四)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稅務機關收到企業的免稅申請後,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條件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的有關規定,對申請免稅的企業進行認真審核,符合條件的應及時辦理相關免稅手續。企業在未辦理免稅手續前,必須按統一規定報送納稅申報表、相關的納稅資料以及財務會計報表,並按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企業辦理免稅手續後,稅務機關應依法及時退回已經預繳的稅款。

  四、企業以隱瞞、欺騙等手段騙取免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

  附件:中國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目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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