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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印發《本市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認定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2-04-26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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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國稅所〔2012〕15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12-04-20
索引號:AE9300000-2012-068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印發《本市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認定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部分有效。參見:《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修訂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認定管理規程的通知》(滬國稅所〔2014〕17號),《關於印發《本市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認定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滬國稅所〔2012〕15號)中的本市貫徹意見相應廢止。

各區縣稅務局、市稅務三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稅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本市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認定管理規程(試行)》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認定》申請表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本市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認定管理規程(試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稅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以下簡稱《通知》)。

  境外中資企業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認定》申請表;

  二、 企業在境外註冊的營業執照、出資協議、公司章程等法律身份證明,法律身份證明是外文的,還應當提交中文譯本;

  三、 企業集團組織結構説明、生産經營概況;

  四、企業上一個納稅年度的公證會計師審計報告;

  五、負責企業生産經營等事項的高層管理機構履行職責場所的地址證明複印件;

  六、企業上一年度及當年度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在中國境內居住的記錄複印件;

  七、企業上一年度及當年度重大事項的董事會決議及會議記錄複印件;

  八、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企業應在提供的複印件材料上註明“複印件與原件一致”,並加蓋公章。)

  期限:

  市局60個工作日(其中分局從受理或發起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市局)。因情況複雜需要核實,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分管局領導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流程:

  一、境外中資企業自行申請的流程:受理窗口---稅務所---職能科(處)室---分局---市局---國稅總局---市局---分局。

  二、分局發起調查的流程:稅務所---職能科(處)室---分局---市局---國稅總局---市局---分局。

  各環節工作要求:

  一、分局工作要求:

  (一)境外中資企業自行申請的工作要求

  1. 審理境外中資企業自行報送的上述資料是否齊全;

  2. 審核境外中資企業是否符合中國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身份條件;

  3. 提出初步認定意見,將據以做出初步認定的相關事實(資料)、認定理由和結果以發文形式報市局確認;

  4. 收到市局轉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境外中資企業居民身份批復的10日內,向該企業下達《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認定書》;收到市局轉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不予確認境外中資企業居民身份批復的10日內,向該企業下達不予認定通知書。

  (二)分局發起調查的工作要求

  1. 發現境外中資企業符合《通知》第二條規定但未申請成為中國居民企業的,對該境外中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情況進行調查,並要求境外中資企業提供上述資料;

  2. 審理要求境外中資企業提供的上述資料是否齊全;

  3. 審核境外中資企業是否符合中國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身份條件;

  4. 提出初步認定意見,將據以做出初步認定的相關事實(資料)、認定理由和結果以發文形式報市局確認;

  5. 收到市局轉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境外中資企業居民身份批復的10日內,向該企業下達《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認定書》收到市局轉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不予確認境外中資企業居民身份批復的10日內,向該企業下達不予認定通知書。

  二、市局工作要求:

  (一)根據分局上報的材料,在分局審核的基礎上進行審核;

  (二)提出初步認定意見,將據以做出初步認定的相關事實(資料)、認定理由和結果,報稅務總局確認。

  (三)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中資企業居民身份的認定結果轉發境內投資者、境內被投資者的主管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告知境內投資者、境內被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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