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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2-05-02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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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2-04-13
廢止日期:2016-05-29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失效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有關規定,現就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上一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資産和從業人數標準,實行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以下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6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9行“實際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暫填入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資産總額”的計算標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執行。

  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核實後,認定企業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填報納稅申報表。

  四、納稅年度終了後,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實企業納稅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計算減免企業所得稅預繳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政策解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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