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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2-05-09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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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2-04-24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第一條有關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的相關規定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以及相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於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二、關於企業融資費用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取得貸款、吸收保戶儲金等方式融資而發生的合理的費用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計入相關資産成本;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作為財務費用,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三、關於從事代理服務企業營業成本稅前扣除問題

  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佣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四、關於電信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託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佣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五、關於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六、關於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説明後,准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於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後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後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並按前款規定處理。

  七、關於企業不徵稅收入管理問題

  企業取得的不徵稅收入,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凡未按照《通知》規定進行管理的,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八、關於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之間的協調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並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範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九、本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規定適用於2011年度及以後各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處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政策解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公告》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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