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減輕城市公交企業負擔,促進道路運輸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將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城市公交企業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二、上述城市公交企業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經營資格,為公眾提供公交出行服務的企業。
上述公共汽電車輛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車輛實際經營範圍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照核定的線路、站點、票價和時刻表營運,供公眾乘坐的經營性客運汽車和無軌電車。
二、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於免稅範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三、城市公交企業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時,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公交企業和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證明,主管稅務機關依據證明文件為企業辦理免稅手續。
城市公交企業辦理免稅手續的截止日期為2016年3月31日,逾期不辦理的,不予免稅。
四、城市公交企業2012年l月l日後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在本通知下發前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退還已徵稅款。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