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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印發《開具〈境內企業利潤分配通知單〉事項管理規程》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4-04-28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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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地稅所〔2014〕24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14-04-08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根據《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優惠政策事項管理規程〉的通知》(滬地稅所〔2013〕110號)的規定,現將市局制訂的《開具〈境內企業利潤分配通知單〉事項管理規程》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

 

  附件:1.境內企業利潤分配通知單申請表

  2.境內企業利潤分配通知單(一般格式)

  3.境內企業利潤分配通知單(通用格式)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4月8日

   

開具《境內企業利潤分配通知單》事項管理規程

事項名稱:開具《境內企業利潤分配通知單》事項管理規程(證明認定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優惠政策事項管理規程〉的通知》(滬地稅所〔2013〕110號)。

納稅人提交的材料:

1.《境內企業利潤分配通知單申請表》(附件1);

2.屬於利潤分配的,提供企業股東會、股東大會等權力機構或其授權機構作出利潤分配決定;

3.屬於撤回或減少投資的,提供企業股東會、股東大會等權力機構或其授權機構作出的減少註冊資本決議,撤回或減少投資的資産負債表及財産清單和撤回或減少投資的賬務處理憑證,收回資産為非貨幣性資産的提供公允價值的證明材料;

4.屬於企業清算的,提供企業股東會、股東大會等權力機構或其授權機構或清算組作出的清算報告;

5.屬於不按投資比例分配的,提供蓋有“工商材料證明章”的公司章程;

申請期限:居民企業應當自決議日或清算日起至次年4月底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辦理期限:七個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徵管所

分局工作要求:

1.核對納稅人報送資料是否齊全;

2.核對申請企業的投資方及其投資金額和投資比例與綜合徵管軟體是否一致;

3.核對計算限額所屬年度的相關數據是否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數據一致;

4.核對相對應年度的“董事會以前年度(包括本年度年中)已作出分配決定的股息、紅利分配金額”金額與歷年已開具的《境內企業利潤分配通知單》是否相符;

5.屬於企業清算的,核對綜合徵管軟體中已終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附表三《剩餘財産計算和分配明細表》中的“股東名稱”、“持有清算企業權益性投資比例(%)”和“其中:確認為股息金額”與《境內企業利潤分配通知單申請表》中的“投資方名稱”、“投資比例”和“本次股息、紅利分配金額”是否一致;

6.屬於不按投資比例分配等情形的,核對公司章程是否蓋有“工商材料證明章”,核對公司章程專門約定的特殊分配比例與實際分配比例是否一致;

7.屬於撤回或減少投資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34號)的相關規定,核對確認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投資收回金額、股息所得金額和投資資産轉讓所得金額;其關係式為:股息所得金額=收回資産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投資收回金額-投資資産轉讓所得金額;按照股息所得金額開具《境內企業利潤分配通知單》中的本次股息、紅利分配金額。

回復方式:

1.《境內企業利潤分配通知單》(第19列為“一般格式”附件2);

2.《境內企業利潤分配通知單》(通用格式)(第19列為“通用格式”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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