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節能服務産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稅收促進節能減排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80 號)、《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號)和《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和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地稅所〔2010〕26號)規定,市局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減免稅事項管理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5月4日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減免稅事項管理規程 (試行)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減免稅(事先備案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節能服務産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稅收促進節能減排工作的通知》(國稅函 〔2010〕180 號)、《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號)《上海市經濟資訊化委 市財政局 市國稅局、市地稅局關於做好本市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認定管理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滬經信節〔2010〕350號)、《上海市經濟資訊化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關於落實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滬經信節〔2012〕39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和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地稅所〔2010〕26號)。上海市經濟資訊化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關於公佈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認定名單的通知。
企業申請時限:應在次年4月底前提出備案申請。
納稅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申請表;
2、能源管理合同複印件;
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公佈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情況確認表》,或者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認定辦公室頒發的《上海市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認定證書》複印件;
4、項目第一筆收入的發票及作收入處理的會計憑證複印件;
5、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發生轉讓的,受讓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受讓節能服務企業還需提供項目轉讓合同、項目原享受優惠的備案文件複印件;
6、優惠項目單獨核算承諾書(樣張附後)
期限:分局30個工作日。
因情況複雜需要核實,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分管局領導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稅務所---職能科(處)室。
分局工作要求:
1、與上海市經濟資訊化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下發認定名單比對,審理納稅人報送資料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稅優惠條件;
3、審核納稅人申請享受所得稅優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規定。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發生轉讓的,審核轉讓享受優惠的項目是否在優惠期限內,受讓企業是否符合節能服務企業的條件、是否承續經營該項目,優惠的期限是否按項目受讓之日起,在剩餘期限內享受的規定確定;
4、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發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先備案結果通知書》和《告知書》。
回復方式:《企業所得稅優惠事先備案結果通知書》和《告知書》。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資産加速折舊(事先備案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節能服務産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0 〕11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稅收促進節能減排工作的通知》(國稅函 〔2010〕180 號)、《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號)《上海市經濟資訊化委 市財政局 市國稅局、市地稅局關於做好本市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認定管理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滬經信節〔2010〕3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和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地稅所〔2010〕26號)。上海市經濟資訊化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下發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名單。
企業申請時限:應在次年4月底前提出備案申請。
納稅人提交的材料:
1、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資産加速折舊申請表(樣張附後);
2、能源管理合同複印件;
3、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資産的原始憑證及其計入固定資産會計處理憑證複印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企業公章),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發生轉讓的,受讓企業還應提供轉讓企業加速折舊備案結果通知書;
4、計提固定資産折舊的會計處理憑證複印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企業公章)。
期限:分局30個工作日。
因情況複雜需要核實,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分管局領導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稅務所---職能科(處)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審理納稅人報送資料是否齊全;
2、自作出決定之時當日向納稅人發送《企業所得稅備案結果通知書》。
回復方式:《企業所得稅備案結果通知書》。
用能企業受讓資産(事後備案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節能服務産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0 〕11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稅收促進節能減排工作的通知》(國稅函 〔2010〕180 號)、《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號)《上海市經濟資訊化委 市財政局 市國稅局、市地稅局關於做好本市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認定管理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滬經信節〔2010〕3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和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地稅所〔2010〕26號)。上海市經濟資訊化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下發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名單。
企業申請時限:應在次年4月底前提出備案申請。
納稅人提交的材料:
1、用能企業受讓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資産的情況説明;
2、能源管理合同複印件;
3、用能企業受讓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資産權屬轉移證明材料(包括所有權轉移協議、轉入資産清單、資産交接材料等)。
期限:分局1個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
分局工作要求:
1、審理納稅人報送資料是否齊全;
2、自作出決定之時當日向納稅人發送《用能企業受讓資産備案結果通知書》。
回復方式:《用能企業受讓資産備案結果通知書》。
優惠項目單獨核算承諾書
(樣式)
本企業承諾: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節能服務産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0 〕11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稅收促進節能減排工作的通知》(國稅函 〔2010〕180 號)、《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號)的有關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稅收政策待遇項目的,享受稅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收入、扣除,併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特此承諾!
法定代表人簽字:
財務負責人簽字:
企業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用能企業受讓資産備案結果通知書
編號:
:
你單位關於 申請已收悉。根據
(規定、通知、批復),現將事先備案結果通知如下: 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後,你單位從 節能服務公司接受的 等固定資産和 等無形資産(詳見用能企業受讓資産清單)的計稅基礎應按節能服務公司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産進行稅務處理。
主管稅務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用能企業受讓資産清單
單 位:元(列至角分)
序號 資産類型
1 固定資産(無形資産)名稱
2 固定資産(無形資産)原值
3 固定資産(無形資産)累計折舊或攤銷額
4 固定資産(無形資産)凈值
5(4-3) 備註
合計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資産加速折舊申請表
所屬年度 年 所屬年度 年 單 位:元(列至角分)
企業名稱(章): 納稅人識別碼:
項目名稱 認定證書編號
項目總投資(萬元)
效益分享期限
序號 資産類型 固定資産(無形資産)名稱 固定資産(無形資産)原值 固定資産(無形資産)投入使用日期 按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産(無形資産)使用期限或攤銷期限 按效益分享期限確定的固定資産(無形資産)使用期限或攤銷期限
1、
2、
謹聲明:此情況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簽字): 填表人(簽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説明:
1、資産類型填報建築物、機器、機械設備等或無形資産
2、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一份企業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