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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4-05-28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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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4-05-23

狀態:全文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現將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接收政府劃入資産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關部門,下同)將國有資産明確以股權投資方式投入企業,企業應作為國家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處理。該項資産如為非貨幣性資産,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確定計稅基礎。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資産無償劃入企業,凡指定專門用途並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進行管理的,企業可作為不徵稅收入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其中,該項資産屬於非貨幣性資産的,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計算不徵稅收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資産無償劃入企業,屬於上述(一)、(二)項以外情形的,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計入當期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政府沒有確定接收價值的,按資産的公允價值計算確定應稅收入。 

  二、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産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産(包括股東贈予資産、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産、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産的計稅基礎。 

  (二)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産,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産的計稅基礎。 

  三、保險企業準備金支出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45號)有關規定,保險企業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應按財政部下發的企業會計有關規定計算扣除。 

  保險企業在計算扣除上述各項準備金時,凡未執行財政部有關會計規定仍執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監管規定的,應將兩者之間的差額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四、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核力發電企業為培養核電廠操縱員發生的培養費用,可作為企業的發電成本在稅前扣除。企業應將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與員工的職工教育經費嚴格區分,單獨核算,員工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得計入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直接扣除。 

  五、固定資産折舊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固定資産會計折舊年限如果短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於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固定資産會計折舊年限已期滿且會計折舊已提足,但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尚未到期且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其未足額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餘的稅收折舊年限繼續按規定扣除。 

  (二)企業固定資産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 

  (三)企業按會計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産減值準備,不得稅前扣除,其折舊仍按稅法確定的固定資産計稅基礎計算扣除。 

  (四)企業按稅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其按加速折舊辦法計算的折舊額可全額在稅前扣除。 

  (五)石油天然氣開採企業在計提油氣資産折耗(折舊)時,由於會計與稅法規定計算方法不同導致的折耗(折舊)差異,應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六、施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於2013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企業2013年度匯算清繳前接收政府或股東劃入資産,尚未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可按本公告執行。對於手續不齊全、證據不清的,企業應在2014年12月31日前補充完善。企業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不能補充完善的,一律作為應稅收入或計入收入總額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5月23日

  連結:相關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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