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8日,國務院發佈《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取消了房地産開發企業開發産品計稅成本對象事先備案制度。為做好取消房地産開發企業開發産品計稅成本對象事先備案制度的落實和後續管理工作,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房地産開發企業應依據計稅成本對象確定原則確定已完工開發産品的成本對象,並就確定原則、依據,共同成本分配原則、方法,以及開發項目基本情況、開發計劃等出具專項報告,在開發産品完工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隨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一併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房地産開發企業將已確定的成本對象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後,不得隨意調整或相互混淆。如確需調整成本對象的,應就調整的原因、依據和調整前後成本變化情況等出具專項報告,在調整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二、房地産開發企業應建立健全成本對象管理制度,合理區分已完工成本對象、在建成本對象和未建成本對象,及時收集、整理、保存成本對象涉及的證據材料,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三、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清理以前的管理規定,今後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變相審批。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房地産開發企業報送的成本對象確定專項報告做好歸檔工作,及時進行分析,加強後續管理。對資料不完整、不規範的,應及時通知房地産開發企業補齊、修正;對成本對象確定不合理或共同成本分配方法不合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對成本對象確定情況異常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進行專項檢查;對不如實出具專項報告或不出具專項報告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産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同時廢止。本公告施行前房地産開發企業尚未完成開發産品成本對象事先備案的,也按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