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市稅務三分局、自貿區稅務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實施居民企業認定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9號)的有關規定,現對本市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認定管理規程進行修訂,請遵照執行。
《關於印發〈本市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認定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滬國稅所〔2012〕15號)、《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滬國稅所〔2009〕82號)中的本市貫徹實施意見相應廢止。
附件:
1.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認定管理規程
2.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認定申請表
3.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認定書
4.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不予認定書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