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稅〔2014〕7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審核工作實際情況,現對《上海市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操作規程(試行)》進行修訂(修訂後規程見附件),請遵照執行。
原《關於修改〈上海市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滬國稅所〔2011〕47號)相應廢止。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11月10日
上海市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操作規程
事項名稱: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稅〔2014〕72號)。
納稅人提交的材料:
1.《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表》(2014版);
2.《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自我評價情況表》;
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
4.稅務登記證複印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企業公章);
5.非營利組織批准設立文件或登記證書複印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企業公章);
6.屬於新設立的非營利組織,應提供具有資質的仲介機構鑒證的驗資報告或資金來源證明;
7.屬於非新設立的非營利組織,應提供:
(1)申請前一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説明(包括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情況等);
(2)具有資質的仲介機構鑒證的申請前一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複印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企業公章);
(3)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一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複印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企業公章)。
分局上報的材料:
1.分局書面申請;
2.納稅人提交的上述材料。
許可權:
經區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分局審核;
經市級(含市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由分局初審後發文上報市局審核。
期限:
分局60個工作日(其中區縣分局30工作日,區縣財政局30個工作日);
市局60個工作日(其中分局自申報截止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市局);
因情況複雜需要核實,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分管局領導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流程:
1.受理窗口---稅務所---職能科(處)室---分局局長室會區縣財政局;
2.受理窗口---稅務所---職能科(處)室---分局局長室---市局所得稅處---局長室會市財政局。
各環節工作要求:
一、分局工作要求:
1.審理納稅人報送資料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是否符合財稅〔2014〕13號第一條規定的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條件;
3.審核納稅人申請享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規定;
4.以文件形式會區縣財政局或向市局提出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申請;
5.屬分局審核的,以文件形式公佈審核結果,並向納稅人發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結果通知書》;
6.屬市局審核的,在收到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公佈結果的十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發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結果通知書》。
二、市局工作要求:
1.根據分局上報的材料在分局審核的基礎上確定納稅人是否符合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2.以文件形式會市財政局;
3.以文件形式公佈審核結果。
回復方式:《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結果通知書》。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結果通知書
編號:
:
你單位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申請已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稅〔2014〕72號)及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局關於認定×××等×家單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通知》(××?稅所〔2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現將審核確認結果通知如下:
經核,你單位符合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條件,免稅資格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主管稅務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告知書
1.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
2.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非營利組織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3.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登出時,未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將剩餘財産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的,應補繳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款。
4.已認定的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1)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逾期未參加年檢或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
(2)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資訊的;
(3)有逃避繳納稅款或幫助他人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
(4)通過關聯交易或非關聯交易和服務活動,變相轉移、隱匿、分配該組織財産的;
(5)因違反《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而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6)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處罰的。
因上述第(1)項規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在一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因上述規定的除第(1)項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在五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