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關於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4號)的有關規定,現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和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地稅所〔2010〕26號)中的有關文化體制改革轉制單位減免稅事項管理規程進行修訂,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和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地稅所〔2010〕26號)中的有關文化體制改革轉制單位減免稅事項管理規程相應廢止。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12月30日
文化體制改革轉制單位減免稅事項管理規程
事項名稱:文化體制改革轉制單位減免稅(事後報送資料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關於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
納稅人提交的材料:
一、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申請表;
二、市委宣傳部、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下發的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已認定發佈的轉制文化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提供上述四部門下發的更名後轉制文化企業名單);
三、企業轉制方案和有關部門對文化體制改革單位轉制方案批復的複印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企業公章);
四、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企業公章);
五、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需提供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銷事業編制、登出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複印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企業公章);
六、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記錄的複印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企業公章);
七、有關部門批准引入非公有資本、境外資本和變更資本結構的批准函的複印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企業公章)。
期限:分局7個工作日。
因情況複雜需要核實,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分管局領導批准,可以延長10天。
流程:受理窗口。
分局工作要求:
(一)審理納稅人報送資料是否齊全;
(二)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發送《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事後報送資料受理書》。
回復方式: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事後報送資料受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