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市稅務三分局、自貿區稅務分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民政局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稅〔2014〕84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本市《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事項管理規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12 月31 日
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
事項管理規程(試行)
事項名稱: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備案類,試行)
依據:《關於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民政局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稅〔2014〕8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企業稅收優惠備案
申請時限: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當月提出備案申請(納稅年度終了前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備案)。
提交的材料:
一、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享受稅收優惠備案表;
二、企業與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複印件;
三、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原件、複印件;
四、企業為實際雇傭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複印件;
五、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企業工作時間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企業預定工作時間表》;
六、企業工資支付憑證複印件。
個體經營戶稅收優惠備案
申請時限: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當月提出備案申請
提交的材料:
一、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享受稅收優惠備案表;
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原件、複印件;
複印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納稅人公章。
期限:分局七個工作日。
因情況複雜需要核實,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分管局領導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稅務所(或審批所)。
分局工作要求:
一、審理納稅人報送資料是否齊全,對納稅人提交的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原件和複印件進行形式審查,並在複印件上加蓋“複印件與原件一致”印章,同時將原件歸還納稅人;
二、審核納稅人是否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
三、審核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規定;
四、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發送《稅收優惠備案結果通知書》和《告知書》。
回復方式:《稅收優惠備案結果通知書》和《告知書》。
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
享受稅收優惠備案表
|
納稅人識別號: |
|
|
|
|
|
|
|
|
|
|
|
|
|
|
|
| |||||||||
|
納稅人名稱(蓋章): |
| ||||||||||||||||||||||||
基本情況 |
註冊地址 |
| ||||||||||||||||||||||||
經營地址 |
| |||||||||||||||||||||||||
辦稅人員 |
|
聯繫電話 |
|
郵遞區號 |
| |||||||||||||||||||||
登記註冊類型 |
|
登記註冊日期 |
|
經營期限 |
| |||||||||||||||||||||
註冊資金 |
| |||||||||||||||||||||||||
經營範圍 |
| |||||||||||||||||||||||||
現職工人數 |
|
其中: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條件的)人數 |
| |||||||||||||||||||||||
營業稅納稅期限 |
按季□ 按月□ | |||||||||||||||||||||||||
備案情況 |
企業享受優惠明細 |
個體經營享受優惠明細 | ||||||||||||||||||||||||
名稱 |
根據經營情況在□內打√ |
名稱 |
根據經營情況在□內打√ | |||||||||||||||||||||||
營業稅 |
□ |
營業稅 |
□ | |||||||||||||||||||||||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 |
□ |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 |
□ | |||||||||||||||||||||||
企業所得稅 |
□ |
個人所得稅 |
□ | |||||||||||||||||||||||
其他 |
備註:
| |||||||||||||||||||||||||
經辦人: 年 月 日 | ||||||||||||||||||||||||||
填表説明:
本表一式二份。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各一份。
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工作時間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業名稱(蓋章): |
|
|
|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號 |
身 份 證 號 碼 |
錄用人員姓名 |
《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編號 |
簽 定 勞 動 合 同 起 止 期 |
在本企業預定工作時間(單位: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
|
經辦人: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
|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
|
稅收優惠備案結果通知書
編號:
你單位關於 申請已收悉。根據
(規定、通知、批復),現將備案結果通知如下:
主管稅務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告知書
1.享受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若不再符合《關於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減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2.如納稅年度終了前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備案。
3.如遇政策變化,按照新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