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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印發《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事項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4-12-31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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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地稅所〔2014〕62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14-12-3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各區縣稅務局,市稅務三分局、自貿區稅務分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關於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4號)、《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稅〔2014〕77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局 上海市民政局關於本市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本市《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就業稅收優惠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於印發〈支援和促進就業稅收優惠事項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滬地稅所〔2011〕200號)相應廢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12 月31日

 

  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事項管理規程(試行)

 

  事項名稱: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備案類,試行)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關於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4號)、《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稅〔2014〕77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局 上海市民政局關於本市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市局轉發勞動保障部門的認定名單。

  企業稅收優惠備案

  申請時限: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當月提出備案申請(納稅年度終了前招用失業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備案)。

  提交的材料:

  一、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享受稅收優惠備案表;

  二、《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複印件;

  三、《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原件(加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戳記);

  四、失業人員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

  五、企業工資支付憑證複印件。

  個體經營戶稅收優惠備案

  申請時限: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當月提出備案申請

  提交的材料:

  一、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享受稅收優惠備案表;

  二、失業人員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

  複印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納稅人公章。

  期限:分局七個工作日。

  因情況複雜需要核實,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分管局領導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稅務所(或審批所)。

  分局工作要求:

  一、審理納稅人報送資料是否齊全,《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由主管稅務機關註明減免稅所屬時間後歸還納稅人;

  二、審核納稅人是否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

  三、審核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規定;

  四、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發送《稅收優惠備案結果通知書》和《告知書》。

  回復方式:《稅收優惠備案結果通知書》和《告知書》。

  

  民政部關於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4號)減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2.如納稅年度終了前招用失業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備案。

  3.如遇政策變化,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

享受稅收優惠備案表

 

 

納稅人識別號:

 

 

 

 

 

 

 

 

 

 

 

 

 

 

 

 

 

納稅人名稱(蓋章):

 

              基本情況

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

 

辦稅人員

 

聯繫電話

 

郵遞區號

 

登記註冊類型

 

登記註冊日期

 

經營期限

 

註冊資金

 

經營範圍

 

現職工人數

 

其中:人保局認定符合條件的人員人數(年度新增)

 

營業稅納稅期限

按季□  按月□

備案情況

企業享受優惠明細

個體經營享受優惠明細

名稱

根據經營情況在□內打√

名稱

根據經營情況在□內打√

營業稅

營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

 

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

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

 

其他

備註:

 

 

 

 

 

 

                                         

經辦人:                                                      

填表説明:

本表一式二份。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各一份。

稅收優惠備案結果通知書

 

編號:     

 

   

    你單位關於                          申請已收悉。根據     

(規定、通知、批復),現將備案結果通知如下:

 

主管稅務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告知書

1.享受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若不再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關於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4號)減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2.如納稅年度終了前招用失業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備案。

3.如遇政策變化,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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