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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5-01-30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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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14〕109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4-12-25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就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股權收購

  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二)項中有關“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規定調整為“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

  二、關於資産收購

  將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三)項中有關“資産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産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産的75%”規定調整為“資産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産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産的50%”。

  三、關於股權、資産劃轉

  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産,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産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産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産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産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産,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發佈前尚未處理的企業重組,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按本通知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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