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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5-01-05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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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14〕75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4-10-20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精神,現就有關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太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電腦、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錶製造業,資訊傳輸、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産,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産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産,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四、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條規定之外的企業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問題,繼續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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