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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5-03-23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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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5-03-18
廢止日期:2015-07-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一批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號)。條款廢止。第五條廢止。參見:《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

  為落實國務院第83次常務會議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範圍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對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公告如下:

  一、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稅率徵收(以下簡稱減低稅率政策),以及財稅〔2015〕34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徵稅政策)。

  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産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在2015年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修訂之前,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時,暫不需提供“從業人數、資産總額”情況。

  三、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查賬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本年度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徵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當停止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稅政策。

  (二)定率徵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不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三)定額徵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後,按照原辦法徵收。

  (四)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停止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五)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産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4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8號)附件2、附件4涉及以下相關行次的填報説明中,原10萬元統一修改為20萬元:

  (一)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填報説明第五條第(一)項之13.第14行的填報説明。

  (二)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填報説明第五條第(二)項之5.第25行的填報説明。

  (三)附件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4年版)》填報説明第三條第(三)項之1.第12行的填報説明。

  六、本公告適用於2015年至2017年度小型微利企業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本公告發佈之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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