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國家積體電路産業發展推進綱要》精神,為進一步推動科技創新和産業結構升級,促進資訊技術産業發展,現將進一步鼓勵積體電路産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符合條件的積體電路封裝、測試企業以及積體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産企業、積體電路專用設備生産企業,在2017年(含2017年)前實現獲利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2017 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 2017 年起計算優惠期,享受至期滿為止。
二、本通知所稱符合條件的積體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2014年1月1日後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法人企業;
2.簽訂勞動合同關係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佔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佔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4.積體電路封裝、測試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5.具有保證産品生産的手段和能力,並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品質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
6.具有與積體電路封裝、測試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等基本條件。
三、本通知所稱符合條件的積體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産企業或積體電路專用設備生産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2014年1月1日後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法人企業;
2.簽訂勞動合同關係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佔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佔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4.積體電路關鍵專用材料或專用設備銷售收入佔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0%;
5.具有保證積體電路關鍵專用材料或專用設備産品生産的手段和能力,並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品質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
6.具有與積體電路關鍵專用材料或專用設備生産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等基本條件。
積體電路關鍵專用材料或專用設備的範圍,分別按照《積體電路關鍵專用材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附件1)、《積體電路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附件2)的規定執行。
四、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企業,應在年度終了之日起4個月內,按照本通知及企業所得稅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管理的規定,憑省級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
省級相關部門證明出具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稅務等部門研究確定。
五、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格,並補繳存在以下行為所屬年度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1.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資訊的;
2.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3.發生重大安全、品質事故的;
4.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六、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其稅收優惠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可暫停企業享受的相關稅收優惠,並提請相關部門進行有關條件復核。
七、積體電路封裝、測試企業以及積體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産企業、積體電路專用設備生産企業等依照本通知規定可以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與其他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一項最優惠政策執行,不疊加享受。
八、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1.積體電路關鍵專用材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2.積體電路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資訊化部
2015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