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你局《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於華為公司集團內部人員調動離職補償金稅前扣除問題的請示》(深國稅發〔2015〕5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華為公司對離職補償事項的稅務處理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據實扣除原則,應該進行納稅調整。
企業根據公司財務制度為職工提取離職補償費,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當年度“預提費用”科目發生額進行納稅調整,待職工從企業離職並實際領取離職補償費後,企業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