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擴大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範圍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現就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以下簡稱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産(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方法。
四個領域重點行業按照財稅〔2015〕106號附件“輕工、紡織、機械、汽車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範圍”確定。今後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從其規定。
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是指以上述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固定資産投入使用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二、對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産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含)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全額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方法。
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範圍口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或《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規定執行。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三、企業按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産,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對其購置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産,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改變。
四、企業按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規定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改變。
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五、企業的固定資産既符合本公告優惠政策條件,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中有關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條件,可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加速折舊優惠政策執行,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六、企業應將購進固定資産的發票、記賬憑證等有關資料留存備查,並建立臺賬,準確反映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
七、本公告適用於2015年及以後納稅年度。企業2015年前3季度按本公告規定未能享受加速折舊優惠的,可將前3季度應享受的加速折舊部分,在2015年第4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享受,或者在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