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已取消的22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8號),為加強後續管理,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就“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徵收和饒讓抵免的核準”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境外所得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十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採取簡易辦法對境外所得已納稅額計算抵免。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期內,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備案資料,備案資料的具體內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第30條的規定執行。
二、本公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十條中“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