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市稅務三分局、自貿區稅務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産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産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為做好本市企業非貨幣性資産投資遞延納稅申報工作,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按照執行。
一、各稅務分局按照《上海市企業非貨幣性資産投資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申報事項操作規程》(詳見附件1)規定的時間內受理企業每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報送的《非貨幣性資産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並在企業上報的《非貨幣性資産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上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後發放《告知書》(詳見附件3)。
二、若企業對非貨幣性資産轉讓所得選擇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申報時享受遞延五年納稅政策的,各稅務分局可通知企業在五年均勻遞延確認的第一年季度預繳申報時,將其以後四年遞延納稅的所得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第6行次“減:不徵稅收入稅基減免應納稅所得額”和該表附表1第33行“七、其他2”處分別填報。
三、各稅務分局應加強企業非貨幣性資産投資遞延納稅的後續管理。應依託資訊化手段、稅收徵管基礎數據、納稅申報數據、第三方涉稅資訊等,對採用非貨幣性資産投資遞延納稅的企業開展風險核查。對存在風險點的企業,各稅務分局應組織非貨幣資産投資管理專業團隊在五年內採取實地核查方式審查、核實。具體審查、核實工作指引,由市局另行制定。
四、各稅務分局應于季度終了後的次月20日前,將《非貨幣性資産投資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季度申報情況統計表》(詳見附件5)上報市局(所得稅處);應于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後的20日前,將企業非貨幣性資産投資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申報情況報告及《非貨幣性資産投資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年度申報情況統計表》(詳見附件5)上報市局(所得稅處)。
附件:1.上海市企業非貨幣性資産投資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申報事項操作規程
2.非貨幣性資産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
3.告知書
4.上海市非貨幣性資産投資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查資料
5.非貨幣性資産投資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申報情況統計表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