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關於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擴大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適用人員範圍的通知》(財稅〔2015〕77號)精神,現將本市《關於本市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5號,以下簡稱5號公告)中有關規定調整如下:
一、5號公告中的“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後一年,即7月1日至次年7月1日。”的內容調整為“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5號公告中的“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內容調整為“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
三、本公告第一條自公告發佈之日起施行;第二條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 海 市 財 政 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