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民政廳(局):
按照《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精神,“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作為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予以取消。為做好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後續管理工作,現將有關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為簡化工作程式、減輕社會組織負擔,合理調整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程式,對社會組織報送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申請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環節予以取消,即《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六條、第七條停止執行,改由財政、稅務、民政等部門結合社會組織登記註冊、公益活動情況聯合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並以公告形式發佈名單。
二、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程式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在民政部登記設立的社會組織,由民政部在登記註冊環節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其公益性進行聯合確認,對符合公益性社會團體條件的社會組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聯合發佈公告,明確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二)對在民政部登記註冊且已經運作的社會組織,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結合社會組織公益活動情況和年度檢查、評估等情況,對符合公益性社會團體條件的社會組織聯合發佈公告,明確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三)在省級和省級以下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社會組織,由省級相關部門參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執行。
三、按照“放管結合”的要求,財政、稅務、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公益性社會團體的後續管理,建立資訊公開制度,加大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監督檢查及違規處罰的力度。在社會組織監督檢查或稅務檢查中,發現不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並向社會公告;建立公益性社會團體資訊公開制度,公益性社會團體必須及時公開接受捐贈收入和支出情況,加強社會監督。
四、各級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應加強溝通合作,建立部門會商、協調機制,切實將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事項落實到位。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