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企業在匯算清繳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重點領域(行業)固定資産加速折舊、轉讓5年以上非獨佔許可技術使用權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稅務總局決定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中的部分申報表。現公告如下:
一、對《企業基礎資訊表》(A000000)及填報説明修改如下:
(一)“107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修改為“107從事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填報説明修改為“納稅人從事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選擇‘是’,其他選擇‘否’”。
(二)“103所屬行業明細代碼”填報説明中,判斷小型微利企業是否為工業企業內容修改為“所屬行業代碼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判斷為工業企業”,不包括建築業。
二、《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及其填報説明廢止,以修改後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及填報説明(見附件1)替代,表間關係作相應調整。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規定,《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填報説明中,刪除“全球獨佔許可”內容。
四、《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及其填報説明廢止,以修改後的《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及填報説明(見附件2)替代,表間關係作相應調整。
五、《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及其填報説明廢止,以修改後的《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及填報説明(見附件3)替代,表間關係作相應調整。
六、下列申報表適用範圍按照以下規定調整:
(一)《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捐贈支出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特殊行業準備金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只要會計上發生相關支出(包括準備金),不論是否納稅調整,均需填報。
(二)《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由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納稅人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虧損的,填寫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七、本公告適用於2015年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
特此公告。
附件:1.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及填報説明
2.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及填報説明
3.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及填報説明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月18日
相關政策解讀:關於修改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部分申報表公告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