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
按照《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規定,積體電路生産企業、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軟體企業、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以下統稱軟體、積體電路企業)的稅收優惠資格認定等非行政許可審批已經取消。為做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享受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軟體、積體電路企業,每年匯算清繳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同時提交《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軟體和積體電路企業備案資料明細表》(見附件)規定的備案資料。
為切實加強優惠資格認定取消後的管理工作,在軟體、積體電路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後,稅務部門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部門進行核查。對經核查不符合軟體、積體電路企業條件的,由稅務部門追繳其已經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並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積體電路生産企業,是指以單片積體電路、多晶片積體電路、混合積體電路製造為主營業務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註冊並在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部門備案的居民企業;
(二)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係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職工人數佔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佔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四)匯算清繳年度積體電路製造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五)具有保證産品生産的手段和能力,並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品質體系認證);
(六)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品質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三、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是指以積體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註冊的居民企業;
(二)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係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佔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佔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四)匯算清繳年度積體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其中積體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0%;
(五)主營業務擁有自主智慧財産權;
(六)具有與積體電路設計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伺服器或工作站等);
(七)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品質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四、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軟體企業是指以軟體産品開發銷售(營業)為主營業務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註冊的居民企業;
(二)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係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佔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佔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四)匯算清繳年度軟體産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0%(嵌入式軟體産品和資訊系統整合産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軟體産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嵌入式軟體産品和資訊系統整合産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0%);
(五)主營業務擁有自主智慧財産權;
(六)具有與軟體開發相適應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
(七)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品質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五、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積體電路設計企業除符合本通知第三條規定,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一)匯算清繳年度積體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於2億元,年應納稅所得額不低於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佔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5%;
(二)在國家規定的重點積體電路設計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積體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於2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於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佔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3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發開發費用金額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70%。
六、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企業是除符合本通知第四條規定,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一)匯算清繳年度軟體産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於2億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於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佔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5%;
(二)在國家規定的重點軟體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軟體産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於5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於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佔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70%;
(三)匯算清繳年度軟體出口收入總額不低於800萬美元,軟體出口收入總額佔本企業年度收入總額比例不低於50%,研究開發人員佔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5%。
七、國家規定的重點軟體領域及重點積體電路設計領域,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國家産業規劃和佈局確定,並實行動態調整。
八、軟體、積體電路企業規定條件中所稱研究開發費用政策口徑,2015年度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70號)的規定執行,2016年及以後年度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的規定執行。
九、軟體、積體電路企業應從企業的獲利年度起計算定期減免稅優惠期。如獲利年度不符合優惠條件的,應自首次符合軟體、積體電路企業條件的年度起,在其優惠期的剩餘年限內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優惠。
十、省級(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財政、稅務、發展改革和工業和資訊化部門應密切配合,通過建立核查機制並有效運用核查結果,切實加強對軟體、積體電路企業的後續管理工作。
(一)省級稅務部門應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兩批將匯算清繳年度已申報享受軟體、積體電路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名單及其備案資料提交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部門。其中,享受軟體企業、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名單及備案資料提交給省級工業和資訊化部門,省級工業和資訊化部門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名單內企業是否符合條件進行核查;享受其他優惠政策的名單及備案資料提交給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門共同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名單內企業是否符合條件進行核查。
2015年度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名單和備案資料,省級稅務部門可在2016年6月20日前一次性提交給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部門。
(二)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部門應在收到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名單和備案資料兩個月內將復核結果反饋省級稅務部門(第一批名單復核結果應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反饋)。
(三)每年10月底前,省級財政、稅務、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部門應將核查結果及稅收優惠落實情況聯合匯總上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
如遇特殊情況匯算清繳延期的,上述期限可相應順延。
(四)省級財政、稅務、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部門可以根據本通知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操作管理辦法,並報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備案。
十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所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第38、41、42、43、46項軟體、積體電路企業優惠政策不再作為“定期減免稅優惠備案管理事項”管理,本通知執行前已經履行備案等相關手續的,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年度仍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十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停止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所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第38項至43項及第46至48項軟體、積體電路企業優惠政策的“備案資料”、“主要留存備查資料”規定停止執行。
附件: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軟體和積體電路企業備案資料明細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
2016年5月4日
附件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軟體和積體電路企業備案資料明細表
企業類型 |
備案資料(複印件須加蓋企業公章) |
積體電路生産企業 |
1.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資訊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文件(應註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複印件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複印件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佔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説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後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3.加工積體電路産品主要列表及國家智慧財産權局(或國外智慧財産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智慧財産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體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仲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説明書)以及積體電路製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説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複印件; 6.保證産品品質的相關證明材料(如品質管理認證證書複印件等); 7.稅務機關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 |
1.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佔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説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後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2.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積體電路産品列表,以及國家智慧財産權局(或國外智慧財産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智慧財産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體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3.經具有資質的仲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説明書)以及積體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積體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 4.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積體電路産品測試報告或用戶報告,以及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複印件; 5.企業開發環境等相關證明材料; 6.稅務機關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軟體企業 |
1.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軟體産品列表或技術服務列表; 2.主營業務為軟體産品開發的企業,提供至少1個主要産品的軟體著作權或專利權等自主智慧財産權的有效證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軟體産品測試報告;主營業務僅為技術服務的企業提供核心技術説明; 3.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及其佔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説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後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仲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説明書)以及軟體産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軟體産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説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的軟體産品銷售合同或技術服務合同複印件; 6.企業開發環境相關證明材料; 7.稅務機關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企業 |
1.企業享受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需要報送的備案資料; 2.符合第二類條件的,應提供在國家規定的重點軟體領域內銷售(營業)情況説明; 3.符合第三類條件的,應提供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軟體出口合同登記證書,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結匯證明等材料;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積體電路設計企業 |
1.企業享受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需要報送的備案資料; 2.符合第二類條件的,應提供在國家規定的重點積體電路設計領域內銷售(營業)情況説明; 3.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