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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修訂《企業政策性搬遷搬遷開始受理規程》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6-08-23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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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國稅函〔2016〕96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16-08-19
索引號:SY00242785X0201600122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修訂《企業政策性搬遷搬遷開始受理規程》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以下簡稱“40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的有關規定,市局制定了《企業政策性搬遷搬遷開始受理規程》,請按照執行。

  一、辦稅服務廳(含網上辦稅服務廳)在受理納稅人報送備案資料時,應當就資料完整性進行核對,需要補正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受理後,應當告知納稅人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123號)或《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通知》(財會〔2009〕8號)第四條的要求,對政策性搬遷進行單獨核算;在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時,應當按照附注披露要求在報表重要項目項下披露“專項應付款”搬遷項目資訊(披露格式詳見附件6)。

  二、資料受理後,各單位應當組織專項管理團隊採用稅管員輔導、專職核查部門核查、納稅評估和稽查等各種方式,對當年搬遷開始和搬遷完成項目,按照政策性搬遷核查指引的要求,就企業政策性搬遷單獨進行稅務管理、核算和保存備查資料等情況進行核查。屬於不能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的,應自搬遷開始年度起作為企業自行搬遷或商業性搬遷等非政策性搬遷進行所得稅處理;屬於不能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留存備查資料與實際搬遷情況等不符,不能證明符合政策性搬遷條件的,稅務機關追繳其已遞延的稅款,並按照稅收徵管法規定處理。

  三、各徵管分局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落實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的政策執行情況和《上海市企業政策性搬遷搬遷開始、搬遷完成核查臺帳》(詳見附件8)報送市局(所得稅處)。

  四、2016年1月1日起受理的搬遷項目按照修訂後的規定辦理,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貫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的意見》(滬國稅所〔2013〕8號)同時廢止。

  各單位在執行中若有問題,請及時與市局聯繫。

  特此通知。

  附件:1. 企業政策性搬遷搬遷開始受理規程

     2. 上海市企業政策性搬遷搬遷開始備案登記表

     3. 告知書及其留存備查資料清單

     4. 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通知)

     5. 稅務事項通知書(非政策性搬遷處理通知書)

     6. “專項應付款”搬遷項目的披露格式

     7-1. “專項應付款”單獨核算明細賬(樣式一)

     7-2. “專項應付款”單獨核算明細賬(樣式二)

     8. 上海市企業政策性搬遷搬遷開始、搬遷完成核查臺帳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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