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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關於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6-12-08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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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16〕122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發文日期:2016-11-10

狀態:全文有效

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浙江、湖北、廣東、四川、江蘇、山東、黑龍江、重慶、貴州、陜西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商務主管部門、科技廳(委、局)、發展改革委:

  為加快服務貿易發展,進一步推進外貿結構優化,根據國務院有關決定精神,現就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漢、廣州、成都、蘇州、威海和哈爾濱新區、江北新區、兩江新區、貴安新區、西鹹新區等15個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以下簡稱試點地區)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本通知所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滿足的條件及有關管理事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企業須滿足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按照本通知所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易類)》執行。

  三、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財政、稅務、商務、科技和發展改革部門應加強溝通與協作,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及時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和發展改革委。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繼續有效。

  附件: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易類)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10日

  附件: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易類)

 

類 別

適用範圍

一、電腦和資訊服務

 

1.資訊系統整合服務

系統整合諮詢服務;系統整合工程服務;提供硬體設備現場組裝、軟體安裝與調試及相關運營維護支撐服務;系統運營維護服務,包括系統運作檢測監控、故障定位與排除、性能管理、優化升級等。

2.數據服務

數據存儲管理服務,提供數據規劃、評估、審計、諮詢、清洗、整理、應用服務,數據增值服務,提供其他未分類數據處理服務。

二、研究開發和技術服務

 

3.研究和實驗開發服務

物理學、化學、生物學、基因學、工程學、醫學、農業科學、環境科學、人類地理科學、經濟學和人文科學等領域的研究和實驗開發服務。

4.工業設計服務

對産品的材料、結構、機理、形狀、顏色和表面處理的設計與選擇;對産品進行的綜合設計服務,即産品外觀的設計、機械結構和電路設計等服務。

5.智慧財産權跨境許可與轉讓

以專利、版權、商標等為載體的技術貿易。智慧財産權跨境許可是指授權境外機構有償使用專利、版權和商標等;智慧財産權跨境轉讓是指將專利、版權和商標等智慧財産權售賣給境外機構。

三、文化技術服務

6.文化産品數字製作及相關服務

採用數字技術對舞臺劇目、音樂、美術、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産、文獻資源等文化內容以及各種出版物進行數字化轉化和開發,為各種顯示終端提供內容,以及採用數字技術傳播、經營文化産品等相關服務。

7.文化産品的對外翻譯、配音及製作服務

將本國文化産品翻譯或配音成其他國家語言,將其他國家文化産品翻譯或配音成本國語言以及與其相關的製作服務。

四、中醫藥醫療服務

8.中醫藥醫療保健及相關服務

與中醫藥相關的遠端醫療保健、教育培訓、文化交流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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