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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6-12-27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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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稅總函〔2016〕685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6-12-21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有關精神,切實在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做好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以下簡稱“加計扣除優惠政策”)落實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稅務機關應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增強服務觀念,精心謀劃部署,夯實管理責任,確定責任人和責任部門,積極穩妥地做好加計扣除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工作。

  二、加大宣傳力度,實現應知盡知。從現在起至整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官方網站、微信、微網志、APP等方式開展多維度、多渠道的宣傳,提醒納稅人及時申報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要通過納稅人學堂等方式開展“面對面”的精準輔導,擴大宣傳輔導覆蓋面,方便企業及時了解政策和管理要求。要充分發揮12366納稅服務熱線作用,統一政策口徑,規範政策解答,及時為企業答疑解惑。

  三、優化納稅服務,暢通辦稅渠道。各級稅務機關應依託資訊化手段,進一步優化辦稅流程,簡化辦稅手續,提高稅務機關辦事效率,為企業及時、準確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提供便利條件。對納稅人反映的相關問題和投訴,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在接到問題和投訴後的10個工作日內予以解決。

  四、明確工作重點,確保應享盡享。各級稅務機關在落實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時,應以核實企業享受2016年度優惠的有關情況為基準,原則上不核實以前年度有關情況。如企業以前年度存在或發現存在涉稅問題,應按相關規定另行處理,不得影響企業享受2016年度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如企業申報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但賬證不健全、資料不齊全或適用優惠政策不準確的,各級稅務機關要積極做好輔導解釋工作,幫助企業建賬建制,補充資料,確保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如企業2016年度未及時申報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可在以後3年內追溯享受。

  五、加強督促檢查,加大落實力度。各級稅務機關應組織開展加計扣除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並將落實情況列入績效考評,切實加大優惠政策落實力度。

  六、做好政策評估,強化效應分析。2017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後,各級稅務機關要及時做好數據統計和政策評估工作,強化政策效應分析,搜尋存在問題,進行針對性改進與完善,不斷提升管理服務水準,同時,對完善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及操作事宜向總局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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