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以及稅務總局關於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包括核定徵收企業的相關規定,為做好政策銜接工作,現對企業所得稅有關規範性文件修訂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於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分支機構名單管理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徵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4號)第二、三條廢止。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所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發生資産損失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産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規定辦理;發生名單變化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3項企業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後加強後續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號)第二條的規定辦理。
二、關於核定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一條第(一)項修訂為: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第一條根據涉及的事項分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6號公告施行時間執行;第二條適用於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