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稅務局、市稅務三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的有關規定,市局制定了《技術入股遞延納稅有關企業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1月24日
附件
技術入股遞延納稅有關企業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
事項名稱:技術入股遞延納稅有關企業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企業以技術入股遞延納稅(備案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時間:
各稅務分局受理部門于企業以技術入股投資完成後首次預繳申報時,受理納稅人遞延納稅備案。
二、 受理資料:
1.《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詳見附表);
2.主管稅務機關需要企業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是否按填表説明的要求填寫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稅三期”系統要求完成資訊錄入。
七、回復方式:在納稅人上報的《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上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八、其他事項:納稅人需將下列資料留存備查
1.技術成果相關證書或證明材料
2.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協議
3.技術成果評估報告
4.技術成果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5.與被投資方是否為關聯方關係的股權關係説明
附表
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
納稅人名稱(蓋章): |
納稅人識別號: |
申報所屬期:____年度 |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列至角分) | |||||||||||
行次 |
投資企業資訊 |
被投資企業資訊 |
備註 | |||||||||||
技術成果名稱 |
技術成果類型 |
技術成果編號 |
公允價值 |
計稅基礎 |
取得股權時間 |
遞延所得 |
企業 名稱 |
納稅人識別號 |
主管稅務機關 |
與投資方是否為關聯企業 | ||||
|
1 |
2 |
3 |
4 |
5 |
6 |
7=4-5 |
8 |
9 |
10 |
11 | |||
1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
|
|
|
|
|
|
|
|
|
|
|
| ||
謹聲明:本人知悉並保證本表填報內容及所附證明材料真實、完整,並承擔因資料虛假而産生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 ||||||||||||||
填表人: |
填報日期: |
國家稅務總局監製
填報説明
一、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執行企業所得稅技術成果投資遞延政策的納稅人填報。
二、報送期限
納稅人應在投資完成後首次預繳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表。
三、表內各欄
1.第2列“技術成果類型”: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電腦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2.第4列“公允價值”:是指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技術成果按照協議確定的評估值。
3.第5列“計稅基礎”:是指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技術成果的稅收金額。
4.第6列“取得股權時間”:是指技術成果投資協議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的時間。關聯企業之間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投資協議生效後12個月尚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確認年度為投資協議生效年度。
5.第7列“遞延所得”=第4列“公允價值”-第5列“計稅基礎”。
6.第11列“與投資方是否為關聯企業”:是指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前,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是否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明確的關聯企業。
四、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後,由納稅人和主管稅務機關分別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