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以下簡稱“97號公告”)規定,現就2016年度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在年度納稅申報時,應當按照97號公告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附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以下簡稱《情況歸集表》)。
二、企業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在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4)時,僅填寫第10行第19列“本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合計”,數據來源為《情況歸集表》序號11“十一、當期實際加計扣除總額”行次填寫的“發生額”。
三、本公告適用於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