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科技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科技局:
為進一步激勵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援科技創新,現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以下簡稱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二、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執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和管理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發佈。科技、財政和稅務部門應建立資訊共用機制,及時共用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相關資訊,加強協調配合,保障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