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以下簡稱《通知》)和《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以下簡稱《評價辦法》)的規定,現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以下簡稱“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無形資産,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攤銷費用,可適用《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二、企業在匯算清繳期內按照《評價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的,其匯算清繳年度可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企業按《評價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更新資訊後不再符合條件的,其匯算清繳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三、科技型中小企業辦理稅收優惠備案時,應將按照《評價辦法》取得的相應年度登記編號填入《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具有相關資格的批准文件(證書)及文號(編號)”欄次。
四、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而被科技部門撤銷登記編號的企業,相應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已享受的應補繳相應年度的稅款。
五、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事項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執行。
六、本公告適用於2017年—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