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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7-06-05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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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7-06-22
廢止日期:2018-07-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相關政策執行口徑

  (一)《通知》第一條所稱滿2年是指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公司制創投企業”)、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夥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滿2年,投資時間從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投資並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日期算起。

  (二)《通知》第二條第(一)項所稱研發費用總額佔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是指企業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合計佔同期成本費用總額合計的比例。

  (三)《通知》第三條第(三)項所稱出資比例,按投資滿2年當年年末各合夥人對合夥創投企業的實繳出資額佔所有合夥人全部實繳出資額的比例計算。

  (四)《通知》所稱從業人數及資産總額指標,按照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的平均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平均計算。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數=(月初數+月末數)÷2

  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平均數=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平均數之和÷12

  (五)法人合夥人投資于多個符合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可合併計算其可抵扣的投資額和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結轉以後納稅年度繼續抵扣;當年抵扣後有結余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所稱符合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既包括符合《通知》規定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也包括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規定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

  二、備案程式和資料

  (一)公司制創投企業

  公司制創投企業應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及發展改革或證監部門出具的符合創業投資企業條件的年度證明材料複印件。同時將以下資料留存備查:

  1.發展改革或證監部門出具的符合創業投資企業條件的年度證明材料;

  2.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現金投資時的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實際出資的相關證明材料;

  3.創業投資企業與其關聯方持有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的説明;

  4.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

  (1)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資産總額、年銷售收入和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比例的情況説明;

  (2)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的證明材料;

  (3)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後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情況説明;

  (4)研發費用總額佔成本費用總額比例的情況説明。

  (二)合夥創投企業及其法人合夥人

  1.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夥人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合夥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夥人所得分配情況明細表》(附件1)。

  2.法人合夥人應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同時將法人合夥人投資于合夥創投企業的出資時間、出資金額、出資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關證明材料、合夥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後的《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夥人所得分配情況明細表》及其他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留存備查的其他資料同公司制創投企業。

  (三)合夥創投企業及其個人合夥人

  1.合夥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年度終了3個月內,向合夥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應報送《合夥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附件2),同時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備查資料同公司制創投企業)。合夥企業多次投資同一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應按年度分別備案。

  2.合夥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後的每個年度終了3個月內,向合夥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合夥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附件3)。

  3.個人合夥人的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應將當年允許抵扣的投資額填至《個人所得稅生産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欄,並同時標明“投資抵扣”字樣。

  其中,2017年度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合夥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在辦理年度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時,以其符合條件的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夥人當年自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

  (四)天使投資個人

  1.投資抵扣備案。天使投資個人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4個月的次月15日內,與初創科技型企業共同向初創科技型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應報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附件4)、天使投資個人身份證件等相關資料。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有關資料留存企業備查,備查資料同公司制創投企業留存備查資料的第2項和第4項。多次投資同一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應分次備案。

  2.投資抵扣申報

  (1)天使投資個人轉讓未上市的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按照《通知》規定享受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時,應于股權轉讓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附件5)。同時,天使投資個人還應一併提供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後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其中,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需同時抵扣前36個月內投資其他登出清算初創科技型企業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的,申報時應一併提供登出清算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登記並註明登出清算等情況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及前期享受投資抵扣政策後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接受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在天使投資個人轉讓股權納稅申報時,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相關資訊。

  (2)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足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條件後,初創科技型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資個人在轉讓初創科技型企業股票時,有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的,應向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限售股轉讓稅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清算時,應提供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後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和《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3.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變動或者個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資訊的《個人所得稅基礎資訊表(A表)》。對天使投資個人,應在備註欄標明“天使投資個人”字樣。

  4.天使投資個人轉讓股權時,扣繳義務人、天使投資個人應將當年允許抵扣的投資額填至《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或《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稅前扣除項目”的“其他”欄,並同時標明“投資抵扣”字樣。

  5.天使投資個人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登出清算的,應及時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情況登記。

  三、其他事項

  (一)稅務機關在公司制創投企業、合夥創投企業合夥人享受優惠政策後續管理中,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初創科技型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配合。

  (二)創業投資企業、合夥創投企業合夥人、天使投資個人、初創科技型企業提供虛假情況、故意隱瞞已投資抵扣情況或採取其他手段騙取投資抵扣,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按稅收徵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三)公司制創投企業及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夥人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備案資料和留存備查資料按照本公告第二條有關規定執行,其他備案管理要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執行。

  四、執行時間

  本公告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適用於2017年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夥人所得分配情況明細表

     2.合夥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3.合夥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4.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5.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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