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等規定,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徵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方式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財稅〔2017〕 43號文件規定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徵稅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或者財稅〔2017〕4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企業。
企業本年度第1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未完成上一納稅年度匯算清繳,無法判斷上一納稅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暫按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第4季度的預繳申報情況判別。
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即可享受減半徵稅政策,無需進行專項備案。
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本年度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照以下規定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一)查賬徵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預繳時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二)定率徵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三)定額徵收企業。根據減半徵稅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式調整,依照原辦法徵收。
(四)上一納稅年度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條件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五、企業預繳時享受了減半徵稅政策,年度匯算清繳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
六、按照本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2017年度第1季度預繳時應享受未享受減半徵稅政策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2015年版)》填報説明第三條第(五)項中“核定定額徵收納稅人,換算應納稅所得額大於30萬的填‘否’”修改為“核定定額徵收納稅人,換算應納稅所得額大於50萬元的填‘否’”。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在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後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