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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7-08-21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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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科發政〔2017〕211號

發文單位: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7-07-21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科技局、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強化政策服務,降低納稅人風險,增強企業獲得感,根據《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的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落實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協同工作機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科技、財政和稅務主管部門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工作銜接,形成工作合力。要切實加強對企業的事前事中事後管理和服務,以多種形式開展政策宣講,引導企業規範研發項目管理和費用歸集,確保政策落實、落細、落地。

  二、事中異議項目鑒定

  1.稅務部門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應及時通過縣(區)級科技部門將項目資料送地市級(含)以上科技部門進行鑒定;由省直接管理的縣/市,可直接由縣級科技部門進行鑒定(以下統稱“鑒定部門”)。

  2.鑒定部門在收到稅務部門的鑒定需求後,應及時組織專家進行鑒定,並在規定時間內通過原渠道將鑒定意見反饋稅務部門。鑒定時,應由3名以上相關領域的産業、技術、管理等專家參加。

  3.稅務部門對鑒定部門的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轉請省級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出具鑒定意見。

  4.對企業承擔的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鑒定的跨年度研發項目,稅務部門不再要求進行鑒定。

  三、事後核查異議項目鑒定

  稅務部門在對企業享受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開展事後核查中,對企業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條的規定送科技部門鑒定。

  四、有關要求

  1.開展企業研發項目鑒定,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要的工作經費應納入部門經費預算給予保障。

  2.有條件的地方可建立資訊化服務平臺,為企業提供自我評價、材料提交、工作流轉與資訊傳遞等服務,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

  3.各地方可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工作程式、辦理時限等。

  各地方在落實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以及意見和建議,要及時報科技部政策法規與監督司、財政部稅政司和稅務總局所得稅司。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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