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企業公司制改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69號),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有關規定,現就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或者國有全資子公司,屬於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的“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可依照以下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改制中資産評估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資産的計稅基礎按其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資産增值部分的折舊或者攤銷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全民所有制企業資産評估增值相關材料應由改制後的企業留存備查。
三、本公告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此前發生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尚未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可依照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