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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企業境外承包工程稅收抵免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7-11-30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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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1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7-11-21

狀態:全文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境外承包工程稅收抵免憑證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以總分包或聯合體方式在境外實施工程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下同),其來源於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可按本公告規定以總承包企業或聯合體主導方企業開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項目完稅憑證分割單(總分包方式)》(附件1,以下簡稱《分割單(總分包方式)》)或《境外承包工程項目完稅憑證分割單(聯合體方式)》(附件2,以下簡稱《分割單(聯合體方式)》)作為境外所得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進行稅收抵免。

  二、企業以總分包方式在境外承包工程,除總承包企業自行施工的部分外,發生分包(再分包,下同)的,其分包部分來源於境外所得已由總承包企業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總承包企業可按實際取得的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確定的合理比例進行分配,開具《分割單(總分包方式)》,並將《分割單(總分包方式)》複印件提供給分包企業,分包企業據此申報抵免。總承包企業按分配後的餘額申報抵免。同一項目分配方法應當一致,且在項目存續期內不得改變。

  三、企業以聯合體方式中標境外工程,該聯合體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可由主導方企業按實際取得的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確定的合理比例進行分配,開具《分割單(聯合體方式)》,並將《分割單(聯合體方式)》複印件提供給聯合體各方企業,聯合體各方企業據此申報抵免。

  聯合體主導方可按合同收入佔比孰高原則或事先約定進行確定。

  四、總承包企業作為境外納稅主體,應就其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填制《分割單(總分包方式)》後提交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將以下資料留存備查:

  1.總承包企業與境外發包方簽訂的總承包合同;

  2.總承包企業與分包企業簽訂的分包合同, 如建設項目再分包的,還需留存備查分包企業與再分包企業簽訂的再分包合同;

  3.總承包企業境外所得相關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

  4.境外所得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按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確定的合理比例分配的計算過程及相關説明。

  五、聯合體作為境外納稅主體,應就其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由主導方企業填制《分割單(聯合體方式)》後提交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將以下資料留存備查:

  1.聯合體與境外發包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

  2.各方企業組建聯合體合同或協議;

  3.聯合體境外所得相關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

  4.境外所得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按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確定的合理比例分配的計算過程及相關説明。

  六、總承包企業或聯合體主導方企業應按項目分別建立分割單臺賬,準確記錄境外所得繳納稅額分配情況。

  七、分包企業或聯合體各方企業申報抵免時,應將《分割單(總分包方式)》或《分割單(聯合體方式)》複印件提交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有關境外所得抵免有異議的,可以向總承包企業或聯合體主導方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復核建議,總承包企業或聯合體主導方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到復核建議後30日內函覆復核結果。

  八、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及聯合體各方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多抵免稅款情況的,應及時將資訊告知相關各方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

  九、本公告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以前年度尚未進行境外稅收抵免處理的,可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境外承包工程項目完稅憑證分割單(總分包方式)

     2.境外承包工程項目完稅憑證分割單(聯合體方式)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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